广州一公司软件“搬运”淘宝商品被判不正当竞争!赔偿50万

发布日期:2024-04-28 03:21    点击次数:180

4月26日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,其中天猫公司等与广州锐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锐微公司)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。南都记者获悉,此案为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例。锐微公司开发的软件可将淘宝、天猫平台商品数据“搬运”至其他电商平台店铺经营,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数据利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,锐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,被判赔50万元。

据案情介绍,锐微公司开发运营“铺货易”“代销易”软件,在一家电商平台服务市场内宣传销售。经营者使用“铺货易”,可将淘宝、天猫平台单个或整店商品数据“搬运”至另一电商平台店铺经营。

上述平台用户下单后,经营者使用“代销易”创建天猫、淘宝订单,将订单及物流数据同步至该平台,形成由天猫、淘宝商家向该平台用户发货的“无货源店铺”模式。而商品“搬家”过程无需取得天猫、淘宝平台及被搬运商家授权。天猫公司和淘宝公司以网络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,将锐微公司告上法庭。

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,商品数据是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要素,天猫公司、淘宝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,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主张权利。而被诉数据利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。首先,擅自利用他人商品数据从事经营活动,系“不劳而获”降低自身运营成本,扰乱市场竞争秩序。

其次,“无货源店铺”不经授权即可使用他人商品数据、经营他人商品,造成对淘宝、天猫平台内经营者的实质性替代。再者,被控搬家软件无视天猫、淘宝平台有关限制第三方获取、使用平台数据的措施,不顾前述另一电商平台服务市场禁止未经允许复制他人商品的要求,为“无货源店铺”经营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技术支持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

综上,锐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,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决锐微公司向天猫公司、淘宝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(含合理开支)。

南都记者获悉,该案为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例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,本案确认电商平台就商品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,将“数据权益”纳入反不正竞争法保护中,认定未经授权的数据搬运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,充分体现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态度,具有借鉴意义。

采写:南都记者 冯奕然 通讯员 广知宣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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